厦门猎头公司
  
  厦门猎头公司  
 
  猎头资讯

| 求职面试 >> 

厦门猎头提醒您:乙肝携带者应保护好自己的就业权利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

    此次文件是对2007年文件的完善和强化,重点是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明确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加强执法检查,提高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与2007年文件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1) 权益维护范围更广。2007年文件着重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这次文件强调维护入学和就业两方面的权利。

  (2) 禁查项目更加全面。2007年文件要求在就业体检中不得强行检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这次文件明确要求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进行任何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查,包括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3) 特殊职业更加明确。目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中没有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这次文件规定确需检查的职业,一是强调特殊,可能只有极个别职业;二是强调严格申请审核程序,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三是强调公开监督,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只要工作到位,不会出现变相检查,影响政策效果。

  (4) 监督检查力度更大。一是对机构的监督检查方面,这次文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查处;二是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方面,这次文件也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也要予以相应处罚;三是发挥社会监督职能,这次文件要求各相关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社会上的投诉和举报。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被检查出患有乙肝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且医疗期满后,如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其另行安排工作。

    厦门猎头温馨提醒您:乙肝病毒携带者应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上学和就业权利,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点击数:879  录入时间:2010-03-12 【打印此页】 【返回

 

 
 
版权所有 厦门猎头网 美域高厦门猎头公司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31号太平洋广场北楼19C 电话:0592-5390320 Email:zhaopin@mayghr.com
厦门猎头公司排名优秀 本网所有资讯内容、广告信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转载。闽ICP备090271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