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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猎头-10月1日起商业秘密将被纳入知识产权客体


老板,我想下个月辞职。
小刘啊,我。。同事们都舍不得你啊。
放心吧老板,我离职后不去同行那,我转行。
瞧你说的,我是因为这个吗?虽然你对咱公司的很多机密了如指掌,可咱不是签了竞业限制协议吗。
看看,商场如战场,商业机密这玩意搞得员工要离个职,还得和老板勾勾心斗斗角,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信任呢?
不过转念一想,商业秘密还真是算得上一个企业的命根子,近年来,商业机密泄露、被盗的事件屡见不鲜。
像什么技术秘密泄露、竞争对手窃密、客户名单飞单等各类名目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搞得人心惶惶。
不过不用怕,关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又有新法规了!

《民法总则》第123条第2款第(5)项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客体予以保护,使得过去因对于“商业秘密”性质的争论尘埃落定,这也是我国民事实体法律对于商业秘密权的立法肯定。

商业秘密权的定义和特点
商业秘密权是指市场经营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法定范围内自由支配商业秘密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商业秘密权的性质是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是对创造性成果给予保护的权利形态。但和传统的知识产权不同,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因为传统的知识产权具有公开性、期限性、绝对排他性等特征,但是商业秘密权具有以下独有特征。
第一,商业秘密权具有相对排他性。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同一商业秘密的多个权利主体都可以对商业秘密进行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第二,商业秘密权的客体即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身也具有其特征,其中,技术秘密的创造性有高有低,经营信息通常无明显的创造性,在确定一项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其秘密性和价值性成为关键。第三,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不具有确定性。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只要商业秘密不由权利人公开或不被侵权行为人泄露出去,就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第四,由于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商业秘密权的确立无须国家审批,自商业秘密产生之日就自动取得。
商业秘密与专利、商标的区别

虽然现在都是知识产权了,但商业秘密和专利商标还是有区别滴。传统的知识产权具有公开性、期限性、绝对排他性等特征,而商业秘密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有如下特性:

1、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是无限的: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20年,实用新型、外观专利是10年,商标的保护期倒是无限的,不过10年需要续展一次。而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但是无限的,还不用续展,只要权利人公开或不被泄露,就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
2、商业秘密权的确立无须国家审批,自商业秘密产生之日就自动取得:专利、商标都需要去相关部门申请注册之后才能受到保护,而商业秘密由于其特殊性无须申请注册,权利人自商业秘密产生之日就自动取得。

3、专利商标强调排他性,商业秘密注重秘密性:也就是说,专利和商标别人知道了无所谓,但你不能用,哪怕你也是独立研发的;而商业秘密,比如某种管理模式,只要你独立摸索出来你就能用,但你不能去窃取别人的。

4、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有重合之处”你企业准备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你企业的源代码、商标设计方案在申请成功之前都属于企业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的内容和限制

商业秘密权的内容,是关于行使“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与义务。由于商业秘密权是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有形财产权利人一样,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是占有权,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控制与管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控制与管理,是商业秘密带来竞争优势的前提。这种控制与管理包括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防止他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泄露与使用。二是使用权,权利人依照商业秘密的性质和用途对商业秘密加以利用。权利人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他人不得干涉。在法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非权利人也可以使用该商业秘密。三是收益权,权利人有权通过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也可以通过转让商业秘密,从受让人那里获得经济利益。权利人还可以将商业秘密作为投资,在生产经营中获得经济利益。收益权一般由权利人行使,他人行使商业秘密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收益归权利人所有。四是处分权,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已的商业秘密。

依照《民法总则》第132条关于“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接受法律的限制。对商业秘密权的限制,主要有他人合法权益对商业秘密权的限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前者指他人在利用他人合法权益对商业秘密权的限制、独立研究开发获取商业秘密、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通过其他合法的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等合法途径获取商业秘密时,商业秘密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获得、使用商业秘密。后者指商业秘密的开发利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商业秘密权的行使有碍于社会公共利益时则要对之进行限制,这时知悉人对该商业秘密的披露不视为侵权,国家也应依职权进行干涉并追究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法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罚力度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即使侵犯别人的商业秘密的处罚如此之重,但俗话说的好,白的是银子、黑的是眼珠,赔本的买卖没人做,杀头的买卖有人做,只要有利益,就会有人选择铤而走险。当你的商业秘密被人家知道后,即使对方赔偿了你,你也是得不偿失的,你总不能让人家假装不知道吧,秘密一旦被人就不是秘密了。所以,寄希望于人性还是不如寄希望于制度。

该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软硬件方面:1、对重要的信息进行分级,建立完备的文件管理系统;2、员工要向外发送文件不能用邮箱,只能用文件外传系统;3、在IT系统里设置不同文件的保密等级和不同人员的访问权限;4、为员工配备没有硬盘的瘦客户机,统一用公司的虚拟机硬盘;5、为员工电脑安装McAfee、趋势防病毒等软件,防止电脑中毒也防止员工用U盘拷进拷出;6、重要出入口设置门禁系统;7、定期销毁涉密的纸质文件,并分开各处丢弃。

员工方面:1、培训加强员工信息安全意识;2、与核心员工、高管等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或保密协议;3、与员工好聚好散,不要造成员工为了报复故意泄密的局面。

维权方面:1、平时权利人就应注意对保护商业秘密的证据的采集和保存,以便诉讼时作为证据提供;2、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及时向知识产权局或工商部门提出并主张权益;3、遇重大侵权直接向知识产权法院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上,貌似软硬件方面需要一些技术,但其实还是很容易做到的,变幻莫测的因素反而是人,是员工。90%的商业泄密都是“企业叛徒”或离职员工泄露的。对离职员工来说,保密当然不是他的义务,但如上所述,企业其实是可以通过竞业限制协议的方法来使得“保密变成离职员工的义务”的。竞业限制:企业可以和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一般指,董事、高管、高级技术人员、核心文档管理人员等,反正就是能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不能是普通职员。

相关内容:

竞业限制,企业要避免这些坑

1、若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补偿内容,在员工离职前该协议无效;
2、若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补偿内容,员工离职后有权不履行义务,不保密;
3、即使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补偿内容,但员工离职后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那么员工有权要求企业按照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若有地方规定,按地方规定比例)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4、如果企业给付员工的补偿没有达到法定标准,即时员工当时同意了,之后也有权反悔;
5、竞业限制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具体业务范围、地域范围以及补偿数额等;
6、企业要在协议中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不能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商业秘密;
7、除非因企业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否则员工没有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
8、企业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协议,但员工有权请求企业额外支付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9、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是否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一律约定三年为宜?

有的企业认为,3年也不长,为了保护我的商业秘密,就跟员工约定期限为离职后3年,也花不了多少钱。如果你怕钱多当然是可以这样。不过你还是应该认真审视和分析一下你要保护的商业秘密的更新速度,有的技术性信息半年就变得面目全非了。所以你完全可以综合考虑该员工对该商业秘密的掌握程度和其更迭速度来确定竞业限制年限。企业的商业秘密需要360度全方位无死角保护,还有竞业禁止、保密协议等保护手段咱下回分解!

新闻综合《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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