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小薪科普小讲堂,请各位同学搬起小板凳,排排坐、竖起耳朵认真“听”。(抬起小教鞭,敲了一下黑板)
每位劳动者在就职期间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个人都要正常缴纳社保,可是对于我们缴纳的社保基数究竟是如何制定的?
社保缴费基数就是税前工资数额?
答:这个不是一定的,具体实践中不完全等于工资总额。是根据员工实际的薪资来决定。如果员工的薪资水平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保基数必须按照最低的工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有最低的工资标准下限,必然是有最高上限标准的。假设你月工资5万,社保缴纳基数就是5万?这是不可能的。
社保征收方式只有一种吗?
答:不是的。社保的政策,每个省市之间是不完全一致的,是分别制定的。根据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决定征收方式。
社会保险费可以核定征收,也可以按工资额的一定比例查实征收。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征收方式。
举例:国务院在2016年5月1日起下调养老保险企业缴存比例,其中上海由21%降到20%,江西、山西、四川和新疆都已降到19%,其余16个省市区是北京、天津、内蒙、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云南、贵州、西藏、甘肃和宁夏,符合降低费率的条件,可以由20%降低到19%。
我国有出台过缴费基数相关的条文吗?
答:有的,以福建省为例。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企业应当按工资总额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五条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达到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300%以上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综上所述,如果工资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按照工资数额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假设工资数额超过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什么情况下企业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
答:有下列5种情况可参考。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
缴费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
(一)对未设置帐簿或帐目混乱、拒不提供缴费资料或缴费资料提供不全,致使缴费人的缴费基数难以确定的;
(二)未按规定保存帐簿、凭证及有关缴费资料的;
(三)发生缴费义务,不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缴费申报的;
(四)缴费人申报的计费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开办初期因生产经营未转入正常,人员不能相对固定且薪资未正常化的。
因此对于缴费基数难以确定的企业,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
社保缴纳基数可以调整吗?
答:可以。如果你从旧单位离职,去新单位入职,你的社保缴纳基数就是按照你在新单位第二次足额发放月份的薪资为基数来计算。
在不离职的情况下也有机会调整社保缴纳基数。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核定基数,各地时间有所不同。
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这个时间如果你在这家公司已经就职一年以上,就可以调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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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铃铃!”各位同学,今天小薪对于社保缴纳基数的相关科普就到这了。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可以慢慢消化一下,或者给小薪留言。下课!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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