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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猎头网---合同约定”擅自离职需赔公司一个月工资“有效吗?


吴应熊于2013年9月5日入职上海某国际货运公司,签订期限至2016年9月4日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吴应熊担任进口操作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4,000元,转正工资5,000元。

双方同时约定,吴应熊被公司正式雇佣后,未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合同,若未经公司书面许可擅自离职的,须向公司赔偿相当于近期一个月的薪酬所得(包括吴应熊的业务报销费用),造成公司权益损失的,公司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吴应熊于2013年12月27日以电子邮件形式申请辞职,明确最后工作至2013年12月31日。

2013年12月31日起,吴应熊未再出勤。

2014年1月3日,公司向吴应熊邮寄送达上班通知单,通知吴应熊收到通知3日内到公司上班,否则视作旷工。吴应熊于次日收悉后未出勤。

2014年3月28日,公司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书面申请书的请求事项为:要求吴应熊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的薪酬赔偿款5000元。仲裁委以公司的申请事项不属于仲裁委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公司遂诉诸法院。



01

公司起诉:合同约定了擅自离职的,须向公司赔偿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所以员工得赔偿。

公司认为,吴应熊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辞职,在辞职报告上写明“因私人原因急需离职”,并且“最迟我将做到12月31日”。公司在收到吴应熊辞职申请后,即找吴应熊谈话,要求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前三十天办理辞职手续。但吴应熊自行办理了各项交接手续,从12月30日起不再上班。

嗣后,公司多次要求吴应熊上班,并于2014年1月3日向吴应熊寄送了上班通知书,吴应熊收到通知书后,仍未上班。

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吴应熊擅自离职的,须向公司赔偿相当于一个月工资。吴应熊每月工资人民币5,000元,故请求法院判令吴应熊按照《员工劳动合同》支付公司赔偿款5,000元。

02

员工答辩:我离职并未给公司造成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吴应熊辩称,我在邮件提出辞职之前已经口头向公司相关负责人提出辞职申请,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并没有约定系争赔偿事宜,且我离职也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03

法院判决:合同约定员工未经公司许可提前离职的,应向公司赔偿一个月工资所得,该约定与法相悖,应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主张赔偿款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劳动者因提前离职而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约定吴应熊若未经公司许可提前离职的,应向公司赔偿一个月工资所得,但该约定与法相悖,应为无效。

吴应熊于2013年12月31日离职,未提前30日通知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但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吴应熊的提前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事实。故公司要求吴应熊支付赔偿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号:(2014)长民四(民)初字第765号

04

【实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对劳动者无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但并未规定对于劳动者未履行提前三十日的通知义务,需向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提前通知期。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劳动者需承担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本质上属违约金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两种情况,一是违反服务期约定,二是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除此之外,不能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对于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期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中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劳动者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支付用人单位一个月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的责任,如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是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该损失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双方能否事先约定损失的金额呢?鉴于赔偿损失的属性是补偿性质,该属性决定了赔偿损失的适用前提是违约行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后果,如果违约行为未给非违约人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法来追究违约人的责任。

故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都会要求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导致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这个举证责任有点难,从案例看,用人单位胜诉的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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